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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5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负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以及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纳税和依照本规定上交村(社)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承担劳务等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强制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农民负担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负责对乡(镇)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和村(社)提留预算方案进行备案监督;
  (四)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检举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编制乡(镇)统筹费预决算及其减免方案,提请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
  (三)收取和管理乡(镇)统筹费;
  (四)调解有关农民负担的纠纷。
  第七条 农民每年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村(社)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总额,以村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即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的5%,并根据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情况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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