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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一)绝大部分水(旱)田、梯土和较平整的旱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蔬菜基地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其具体规划和管理按照《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下列规划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和批准的城镇规划区用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和乡镇企业小区规划用地;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控制区域用地;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和农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社具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块,落实保护面积,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报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块和保护面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基本农田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土壤质量,保护和管理好基本农田,制止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组织并扶持村、社和农民合理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农业生产。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
  (一)维护和改善基本农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地力衰退;
  (三)合理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农业生产,不得弃耕抛荒。
  第十四条 严禁污染基本农田。不准向基本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已经造成污染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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