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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重庆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1994年7月15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帮助、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生产、科技、外向型企业及第三产业,引导其发展规模经济。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雇请的学徒、帮手、职工(以下统称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成立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工商业联合会。
  私营企业的员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注册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私营企业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名义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下列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与其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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