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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可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五十九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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