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罢免的具体办法,由每次大会的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个别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