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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如果由于时间关系未能编制出财政决算,经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后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批准。

第五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应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候选人应向代表陈述自己对候选职务的态度,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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