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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负责在六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及其所在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在会议期间办理;不能办理的,交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二个月内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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