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允许公民旁听。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大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是否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应将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每次代表大会可将1-2件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由大会审议,或由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印发代表,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提出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和草案修改搞。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