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级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组织市人民代表会前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有关的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及说明送代表审阅。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区(市)、县组成代表团,驻渝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区(市)县,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8%-10%。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