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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199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4月15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委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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