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综合协调工作机构。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有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汇总,编制全市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报请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地方立法计划,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与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研究协商确定。五年的立法规划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编制的立法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变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提请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须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应由提案人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