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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印发 
 川建委重发[1997]017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严格开发报告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必须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工报告,方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投资许可证并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已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五)资金安排能保证连续施工,当年施工需要的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已办理开工前审计证明;
  (七)已取得《四川省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八)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必要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有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有建设监理合同;
  (十二)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能保证施工需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燃材料等基本落实;
  (十三)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
  (十四)已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有关税费;
  (十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并填写《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申报表》(附后)。
  第五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按隶属关系分级审批,省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
  (一)国家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抄送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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