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需的发行经营资金;
(四)有符合要求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检片维修等设备和设施;
(五)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放映球幕、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片的单位和省属放映单位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放映35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放映16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应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年检,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单位和自行购买电影片放映权的放映单位,应从发行或放映之日起提前5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四川省电影片公映登记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期限内发行和放映。
发行或放映16毫米也影片按省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