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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招收职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各种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职工,适用本规定。
  企业从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人员中招收职工,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企业到我省招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企业招收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收职工、是指企业根据需要选择录用生产、工作服务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鼓励、支持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富余职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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