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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定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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