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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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