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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六、人事劳动
  (一)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一样,积极为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且无正当理由,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并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矿产资源开发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有的优惠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税前摊销。
  (二)在商业性采矿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三)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或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可以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按50%以下标准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回收的共伴生矿产,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省地质矿产厅备案;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收购。
  (六)勘查临时用地减交或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我省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对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八、有关地方收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凭申领的《外籍员工证》,在我省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医院就医,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或同质同价对待。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各地供应计划,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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