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
4、以划拨方式取得河滩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3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从企业用地第2年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缴,半年以下免缴。场地使用费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收缴,5年内费额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以内费用的,在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三)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土地出让费,并取得限期土地使用权。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例的,其缴纳出让费的比例还可适当调低,但不得低于出让金的15%。企业确有困难的,还可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四)从事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港区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减征或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附加费、消防配套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附加费、水电集资费等。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四、生产经营
(一)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行确定,外汇自求平衡。
(二)从事公路开发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从事机场、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分享机场、公路、港口等的收费收益。
五、物资进出口
(一)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特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帮助其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签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鉴定,商检机构应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