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外商利用荒坡、荒土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适用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而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退还给企业。其中退税数额较大的,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国税机关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外汇管理和信贷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四川省境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依法汇往境外。其分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可持企业董事会决议、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兑现成外汇,并可依法汇往境外。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流动资金,我省各级银行应视同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
三、土地使用
(一)对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四川境内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至10%缴纳。建于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站建设、资源勘探及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缴纳。建于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1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