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1999年已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川办发〔1996〕148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修订的《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省政府制订了《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设在我省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征、免征,按《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执行。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