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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97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防火责任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森林防火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五条 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为一、二、三级火险区。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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