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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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