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试制、试销农业机械新产品的,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七)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至6个月: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一个月:
  (一)不按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从事行驶作业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