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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2月21日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经费。
  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稽征机构依法执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稽征机构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对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积极协助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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