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办理暂住手续时,应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第十四条 私房、单位房屋或房管部门自管公房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事先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申报年检。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领取暂住证的人员应当缴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房屋出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应当缴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暂住人口登记和颁发暂住证工作,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指导、检查督促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和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三)向暂住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护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负责暂住人口统计。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暂住证变更、注销手续;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雇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