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或者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城市规划区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