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