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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四)在地下电缆、市话管道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塔棚;在地下电缆、市话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物体;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在市区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植树、种竹;
  (五)在设有水底或者海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拖网、挖沙、炸鱼、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房用地,应当遵守前款(三)、(四)项的规定;邮电部门应当事先将通信线路位置等有关资料送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后方可进行: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开路、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对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施的;
  (四)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不得在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者修建妨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邮电通信线路沿线附近的树竹与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邮电技术规程的要求。树竹与线路的水平距离,在市区内不得小于1.25米,在郊区不得小于2米;树竹与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对小于上述规定距离的树竹,树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主动砍伐或者修剪,不主动砍伐或者修剪的,邮电部门可无偿砍伐或者剪除,但是应当事先告知树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已经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邮电部门可立即进行剪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二条 邮电通信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设施的,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要求迁改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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