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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区域性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选线和道路网的规划,必须满足合理组织城市交通运输的需要,并与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和协调。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同城市规划和建设互相协调,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三条 城市旧区改建的基本任务是改善交通运输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重点解决危房棚户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
  第二十五条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重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除外。
  城市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并向批准机关作出报告。其中南宁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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