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失效]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保安服务组织正式聘用以及辞退保安人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取得保安人员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执勤。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教育、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及时报告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四)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执勤牌,携带保安人员工作证。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设备;遇有本人或者被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当不法侵害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