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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失效]

  星级宾馆饭店、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地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由自治区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八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申请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因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申请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保安服务组织停止、撤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缴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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