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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特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应学历或经深圳市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可以通过申请和考试取得教师资格。
  第八条 申请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最低学历和其他条件:
  (一)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二)小学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学历;
  (三)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师范专业本科毕业学历。
  (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具有工程师及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五)高等学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毕业学历;
  (六)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师,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具备本条(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应学历;成人非学历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技师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第九条 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定期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教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建立教师资格考试题库。
  教师资格的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标准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相应学历但已在特区教师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一)男五十岁以上、女四十五岁以上,任教二十年以上并胜任教学工作;
  (二)已担任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
  (三)特殊专业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教师。
  第十一条 由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并参加深圳市教师录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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