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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工:
  (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
  (三)高等院校结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技师:
  (一)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累计工作满十五年;
  (二)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三)获省级、深圳市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
  第二十八条 确有技术专长者,符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工种),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报考条件。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向市劳动部门申报年度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报考人员按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于每次鉴定前根据应考人数选择考评员并按下列原则组成职业(工种)考评组:
  (一)考评组的考评员人数不少于三人;
  (二)同一职业(工种)的每次考核组成考评组时,应轮换考评员,轮换人数不少于考评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名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机构不得连续超过二次参与考核鉴定工作;
  (三)报考人员与考评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鉴定机构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首席考评员,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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