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劳动部门应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鉴定范围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员与督考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二级考评员。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考评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委托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培训后,发给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督考员由市劳动部门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考评员中聘任。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其他劳动者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
(一)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
(二)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
(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