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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开垦荒坡地、烧瓷、烧砖等经营性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土前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地,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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