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三)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四)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
  (五)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六条 职工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单位及医院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安部门勘查事故单位的死亡事故现场后,确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工伤死亡事故案件,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或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九条 属于区、县级市劳动局负责受理的职工伤亡事故案件,应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按下列规定时间上报市劳动局:
  (一)重伤事故在当月月终后3日内。
  (二)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
  (三)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在接报后2小时内。
  第十条 重伤3人,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一条 重伤3人以上以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勘查,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向事故单位开具《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