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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粮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广州市粮食局的指导。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粮油批发企业资质及审批

  第五条 开办粮油批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二)有与经营粮油批发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三)有相应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
  第六条 开办粮油批发业务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符合粮油批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粮食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市的单位及市属企业由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及个人,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开业的粮油企业及个体粮档,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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