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公用电话网的设备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系统与公用电话网连接,向社会提供语音信息的活动。
电话信息服务有以下方式:
(一)人工电话信息: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咨询员或有关专业人员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
(二)自动电话信息: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专用设备自动向用户提供所需的咨询信息。
(三)语音信箱: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提供的语音信箱,实现语音信息的存取。
第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国家放开经营的一项电信业务,纳入社会文化管理范围。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只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