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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
  (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有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财务会计软件内容;
  (三)参加或召开涉及审计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复印有关证据,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严格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建议单位负责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凡涉及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八)根据本部门、单位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经济处罚;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协助审计机关检查其出具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具体执行前,制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应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二)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进点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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