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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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