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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广州市第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公布,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网点,是指商品零售、批发及餐饮服务等经营性固定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六条 市商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城建、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工商、城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区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区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组织实施。
  区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依据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商业网点规划应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中心、商业区、商业街和大中型室内市场。
  第九条 新建居住小区、改造旧城区、工矿企业生活区、兴建车站、港口、机场和旅游景点等均应同时把配套的商业网点纳入统一规划。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应有7%左右的建筑面积用作配套商业网点用房。
  第十条 市区主干道、干道两侧新建的建筑物地面首层,应根据城市综合功能和道路功能规划设置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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