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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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