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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力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指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打假”工作,指定一名副职分管“打假”工作,并成立由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逐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对重大的“打假”案件及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在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手段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个体业主以及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业主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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