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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规模和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金融部门应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船)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征养路费、航养费的,予以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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