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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失效]

  单项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承包单项工程项目。
  区域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在某一城市范围内承包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单项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注册国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等级的建筑资质证书;
  (二)近5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同类工程,并获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好评;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拟承包建设工程造价的1/3;
  (四)拟指派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和主管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资历。
  第七条 申请区域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国最高等级的建筑资质;
  (二)在本省境内已完成两个以上经单项施工注册的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四)存入本省境内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五)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应与申请承包建设工程范围相适应。
  第八条 资质申请者应按第六、七条的规定分别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我国驻其使、领事馆鉴证或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者经审查合格,分别发给《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在省外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者,需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仍应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资质申请。
  第九条 外国企业凭《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在与招标方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原资质审查部门换领《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
  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在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统称资质证)之日起30日内,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需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的工程项目投标的,招标活动应在本省境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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