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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合格证,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资质。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市属工程的资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以外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
  (一)全部国外投资或赠款的工程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外国企业可与本省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合作承包本省企业技术上难以独立承包的工程项目,并应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承包权。
  第五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分别实行单项施工注册和区域施工注册的资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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