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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修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3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本市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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