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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和开发。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优先纳入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三十四条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十六条 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保管,对科技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原有身份。科技人员可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立企业员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待业、工伤、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需多次出国的中方科技、商务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有突出贡献,要求迁入武汉市常住的外地科技人员,由企业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迁入武汉市的户口手续。
  第四十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依法享受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国家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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