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计划,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委托的权限审批开发区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四)审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
(五)统一规划与管理开发区科技工业园,负责园区内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和技术监督等事务;
(七)负责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指导,负责开发区“火炬”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工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武汉市财政、税务、工商、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