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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发展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郭徐岭一带。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按照武汉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推动武汉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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